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执20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江苏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6MA1MBHG23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苏0116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款项计40万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江苏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亦未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其公司的三级建筑资质,如变卖成交则将款项用于偿还案款,如成交额不足于偿还案款时,则被执行人承诺于2020年1月底前付清;如不成交时被执行人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20万元,其余款项21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付清(含利息1万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无;
2、车辆登记信息:无;
3、不动产登记信息:无;
三、关于到期债权:无;
四、关于其他动产:无;
五、关于针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无;
六、信用惩戒: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