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执20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江苏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6MA1MBHG23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苏0116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款项计40万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江苏北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亦未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其公司的三级建筑资质,如变卖成交则将款项用于偿还案款,如成交额不足于偿还案款时,则被执行人承诺于2020年1月底前付清;如不成交时被执行人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20万元,其余款项21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付清(含利息1万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无; 2、车辆登记信息:无; 3、不动产登记信息:无; 三、关于到期债权:无; 四、关于其他动产:无; 五、关于针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无; 六、信用惩戒: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