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2963号
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滨河北路36号(原规划设计院)3幢。
负责人:郭彬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开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路东段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国开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