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8249无锡弘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8249号
原告:无锡弘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9838068X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邓巷村。
法定代表人:谭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7033875Y,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101号苏商集团4层。
法定代表人:范博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弘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无锡弘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弘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弘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298元,由无锡弘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效庆
书 记 员  阙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