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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惠联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惠联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9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商终字第1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北路东侧(星光灿烂大剧院)。
法定代表人吴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惠联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7号1幢2楼。
法定代表人范博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惠联合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商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78元,减半收取12789元,由上诉人安徽星光灿烂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阿珍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程俊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