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聚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6874号 原告:广东聚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南江社区漕渔新村公园路五街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彬,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6号、28号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聚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0106民初32351号,审理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查明:本案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且载明买房所地为上海市XX路XX号XX号楼,系属于上海市普陀区。后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广东聚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聚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广东聚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