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10执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浙西大道101号101幢9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0924X。
法定代表人:寇小妹。
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管前村(公路段办公楼内),组织机构代码:743487390。
法定代表人:***。
浙江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6日做出的(2019)台仲裁字第19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浙江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台州市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按照裁决书支付给浙江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8727.70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造成的损失295466元,支付仲裁费用5913元,鉴定费4651.5元,以上款项合计483138.82已汇入申请人浙江奇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执行费7107.1元已汇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