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22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双港立交桥下。
法定代表人:寇小妹。
被执行人:缙云县岩沿至西岸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迎晖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衢州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缙云县岩沿至西岸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在(2017)浙1122执243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缙云县岩沿至西岸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的财产在价值204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