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财保551号
申请人陕西昇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海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训政。
申请人陕西昇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海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昇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海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账户为2***2670104000XXXX中的存款358100.95元。保全标的为358100.9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海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账户为2***2670104000XXXX中的存款358100.95元。保全标的为358100.95元。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