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昇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海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昇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海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106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昇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永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颖,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海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训政。

陕西昇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海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19日作出(2018)陕0112财保5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海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5938中的存款358100.95元。现陕西昇锋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海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调解书全部义务为由,于20193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海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5938中的存款358100.9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钰



0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