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鼎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汇昌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贵州国鼎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403执保221号
申请人:厦门汇昌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伦大厦899号泰地海西中心写字楼A座裙楼2层16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3AGKQ3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国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PW38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12月1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申请人厦门汇昌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国鼎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国鼎建设有限公司、祖永华的银行存款502602.61元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02602.61元的保单保函为其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国鼎建设有限公司、祖永华的银行存款502602.61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