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83号之一
原告:广东**钢市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B2区南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EPQG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春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北路373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244410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广东**钢市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春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钢市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9.16元,减半收取计1274.58元,财产保全费973.04元,合计2247.62元(原告广东**钢市钢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钢市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辜 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