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绿创室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呈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云南呈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2623民初2号
原告:文山绿创室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三鑫机电城建材城竖排1号、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呈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兴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岔河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云南呈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财富广场C1幢13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文山绿创室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呈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呈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文山绿创室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文山绿创室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