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民初7077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10月10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诉讼代理人:谭代关,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匡忠梅,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3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诉讼代理人:段华,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兆贵,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友源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友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金融101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70079D。
法定代表人:张鹏,中通友源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龙青飞。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
营业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9-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14348332Q。
法定代表人:邹昭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岳,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陆顶盘,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通友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 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秦薪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