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3民初3254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贵州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841352。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惠敏,贵州颂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2005220037。
被告:中通友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金融101大厦A座2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70079D。
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通友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乌楠伟
书记员肖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