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友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7民初311号
原告:***,男。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谦,云南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2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琳,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城新南路。
负责人:缪雨男。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
负责人:李晓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宇,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露,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通友源建设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金融101大厦A座2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极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中通友源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慧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