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晨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晨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02民初2673号
原告:***,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国庆,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晨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9号维也纳森林住宅小区30号楼1单元803号。
原告***与被告广西晨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