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82民初4936号之一
原告:江苏衡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杨桂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徐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林,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衡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衡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衡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衡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江苏衡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勇兵
审 判 员 徐 辉
人民陪审员 吴广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