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0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丝绸之路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新疆丝绸之路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新疆丝绸之路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在各类银行存款不足额已做冻结,无证券股票保险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使用位于阜康市天池景区世博新疆馆西侧,不宜处置,车辆查询无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不宜处置。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相逢
审 判 员 翟光辉
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
书 记 员 康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