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5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被执行人:广西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东门镇德山路4号(财富大厦3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12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3)桂1225执303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352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232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8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22年4月12日将赔偿款64584元缴纳至本院,本院将上述执行款处分给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12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12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应终结该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12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