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嘉华扬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历执字第159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嘉华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做出的(2012)历民初字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四查,共执行被执行人款项1023367.33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申请执行人济南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嘉华扬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