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4318号
原告:江苏鹿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幢2-1907室(CN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QGT4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上海中路899号十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ND7FY3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鹿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锦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鹿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鹿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1323元,由原告江苏鹿能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耿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