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润泽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玉兴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润泽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110号
申请人:哈密市***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哈密市花园乡哈罗公路里程K16+500东侧。
法定代表人:摆生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忠,系哈密市伊州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哈密市伊州区二十里疙瘩的隔壁良种繁育场。
法定代表人:鲁娟。
申请人哈密市***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0190元的财产。申请人哈密市***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由其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02216522170004O2000553,作为申请人哈密市***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019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2元,由申请人哈密市***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乾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