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728号
原告:南通市通州***化学试剂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五总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3307757W。
投资人:戴玉霞,该经营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庆,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林峰包装厂,住所地海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胡集工业集中区(胡集人民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1MA1T2NR6X2。
经营者:周兴林,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兆荣,海安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亚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七星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871503030。
法定代表人:张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启东华阳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北路2133-2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99333588R。
法定代表人:谢晓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通州***化学试剂经营部(以下简称霞旭经营部)诉被告海安林峰包装厂、江苏亚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华阳油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霞旭经营部于2020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霞旭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化学试剂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化学试剂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缪宏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跻峰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