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4684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海安市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胡铁,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进,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亚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871503030,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七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迎春。
原告***与被告***、胡铁、江苏亚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后,未按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维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雨闲
书 记 员 荀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