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博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民终1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体文,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代理人: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燕,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博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号文耀大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赵良会。
上诉人申体文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博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弈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6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体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在被上诉人未出庭未举证的情况下,上诉人的举证已经做到了民事诉讼法要求的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博弈公司未作答辩。
申体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与被告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2018年1月11日,原告因摔伤被送往宁波市北仑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2018年4月16日,原告向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未提供受伤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被要求补正相关材料。2018年5月18日,原告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浙甬劳人仲案(2018)3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该院。
另查明,杜雪东分别于2017年1月21日、2018年2月12日支付原告工资50000元、16726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在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没有提供被告招用、管理原告、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其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诉请,难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申体文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在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体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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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俞灵波
审判员  朱亚君
审判员  赵保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