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2民初618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原告:***,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
被告: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兴业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润鑫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恒福家园B区11号楼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新。
被告:**市文增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三家子乡矛头坝村阳坡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住**市。
原告***、***与被告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润鑫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文增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