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庆合源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民初136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税元民,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下一站都市”1幢2**7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9917Y。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庆合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66号1楼附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2QMWA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亚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庆合源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