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水县利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水县利丰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4财保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合水县利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合水县利丰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第三人:甘肃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合水县利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苹果保鲜库由东至西12间,价值2200000元;冻结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XXX账户内资金XXX元;冻结甘肃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XXX账户内资金XXX元。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投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金额XXX元,保险费XXX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确保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合水县利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苹果保鲜库由东至西12间,价值22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
冻结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XXX账户内资金XXX元;冻结甘肃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XXX账户内资金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广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