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11民初67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姐姐),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1-19甲号2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男,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2B4层。 法定代表人: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住沈阳市大东区。 第三人:沈阳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播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65号A***407-9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沈阳市建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理经理),住沈阳市和平区。 第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3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通公司)、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易都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集团)、第三人沈阳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地质工程勘察公司)、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播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乾公司)、沈阳市建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都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建设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投资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悦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夏易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大地产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建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建材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公司、播乾公司、苏中建设公司、恒大投资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2019年11月23日签约的遮光赔偿和解协议,并更正已经赔偿的金额57865.50元为部分楼宇造成挡光的赔偿为遮光赔偿的部分款项,因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下签约的和解协议重新进行商洽赔偿,重新商谈后再重新进行签约;2.判令所有涉案合同中相应的格式条款无效;3.判令在造成严重遮光并严重损光、采光不断恶化过程中所有涉事的、应该知道或者事先知道的关联公司、股东对各自的责任进行分别赔偿,最终应支付的金额以具体的赔付日期、明细再准确核对清算;4.判令因涉案因素对房主及家人造成各种侵权、损害的各种行为进行赔偿,最终应支付的金额以具体的赔付日期、明细再准确核对清算;5.请求依法判令恒大集团(含上述涉事所有公司及隐藏关联公司)利用相对便利优势,误导房主本人而形成的各种结果无效;6.请求判令恒大地产集团不正当竞争,并且各原告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最终应支付的金额以具体的赔付日期、明细再准确核对清算;7.请求判令上述所有被告及被告的股东、第三人及股东的关联公司以及个人有权处分的所有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8.请求判令所有被告及第三人额外另行支付原告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因诉讼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和为保证执行赔偿款到账、完成打款手续所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及差旅费等,最后按实际发生赔偿。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恒大名都14号楼1**703户主,房屋面积105.21平方米,西南朝向户型,2015年6月30日办理入住手续。入住时采光非常好,从早上一直到下午6点都有**,而且西南户型主要靠11点后采光,现在因为恒大的施工状况已经导致主窗3个窗户都是0采光的恶劣情况,其他次窗也出现严重损光的情况,而且不是大寒日一天,是全年365天都是0采光。开始以为是天气原因,后恒大成立挡光办通知发放挡光赔偿时,才发现是后施工的楼严重挡光造成的,签约时挡光办负责人告知每家每户的标准是固定的,赔偿多少是恒大已经算好的,表格在现场谁家多少都可以查询。于是在2019年11月23日签约了一份遮光赔偿和解协议,补偿金额为57865.5元,并提前打了收款收条。伴随着遮光赔偿款的陆续发放,还有恒大名都一期的业主接连到苏家屯区信访局提出的各种诉求,后期在售楼处的五证公示区等地,发现三期的施工工程数个楼距涉及未批先建,并被处罚,后期又出现数次超限高楼层补手续的情况。未批先建就意味着全是违建,这个违建问题,在恒大挡光办要求我们业主按照统一的赔偿标准签字领款时并没有告知,更没有做任何的相关说明提示。更没有出示应该张贴在园区各个楼栋的公告,签约时也并不知晓那份公告的具体内容,造成了遮光赔偿和解协议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2019年12月23日原告通过邮政挂号信给悦通公司及涉事关联公司发了催款函及撤销原签约协议的沟通协调内容,并要求悦通公司对已经发放的赔偿款57865.50元作出纠正为部分楼宇的部分赔偿金额,并非所有赔偿金,具体赔偿明细需要重新做协商后再重新签约,但至今无果。 被告悦通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遮光赔偿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赔偿协议上约定的赔偿标准是严格按照《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计算的,且赔偿金额经过原告确认,并未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不符合原告所述“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赔偿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以甲方该项目建设对乙方产生遮光赔偿影响为由而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或提出本协议之外其他任何要求。……乙方保证不向甲方该项目购房者、使用者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将不再通过上方、诉讼和仲裁等方式追究甲方的责任,不得就本协议挡光事宜向甲方提起诉讼、仲裁或采取任何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上访,不得向任何机构或部门提出任何投诉或异议”,鉴于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丧失诉权。原告诉讼请求混乱且不明确,原告诉请撤销赔偿协议,则应退还已支付的赔偿款。而原告一方面要求撤销赔偿协议,却要求确认赔偿金额为部分赔偿,是相互矛盾的。而其诉请的判令我公司母公司不正当竞争,要求所有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等诉讼请求,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无端指责,其他各项请求也不明确,且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起诉的各被告及第三人,不仅包括挡光测量单位、施工单位,甚至包括我公司的母公司、历史股东,我公司系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原告诉请承担连带责任的各被告及第三人,不仅在法律层面上与我公司无关,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依据,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被告华夏易都公司辩称,我公司的设计图和挡光报告都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满足规范要求的,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我公司无责任,不同意赔偿。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诉讼主体错误,我公司不是原告购买房屋的开发公司或股东,原告购买的房屋是否挡光与我公司无关。 第三人建都公司述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工程是按照国家规范及设计图纸施工,我公司尽到了监理责任。 第三人建材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公司、播乾公司、苏中建设公司、恒大投资公司未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悦通公司系房屋的开发商,2015年6月30日原告办理房屋入住手续。2019年悦通公司开发恒大名都三期项目时,因对该项目北侧的原告房屋构成挡光,原告与被告悦通公司签订了“遮光赔偿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同意采用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依据《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即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及相关规范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双方认可悦通公司委托华夏易都公司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中的数据作为最终挡光补偿标准,通过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彻底解决因房屋遮光引起的纠纷,并约定协议生效后,悦通公司在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遮光经济补偿金57865.50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悦通公司将遮光经济补偿金57865.50元给付原告。华夏易都公司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载明原告的房屋建前满窗时间为1.15小时,建后满窗时间为0小时。 本院认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称该协议显失公平,不能依照《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即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应按照被告悦通公司因违建取得的收益来进行赔偿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相邻采光纠纷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以给原告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基本依据,双方选择按照《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即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并无显失公平,且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被告悦通公司利用了原告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及其他不利情形,原告要求撤销“遮光赔偿和解协议”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经本院释明后,需要明确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能明确,对于不构成诉讼请求的主张,原告仍坚持不变更,故本院仍围绕原告的主张进行审查,因其要求撤销“遮光赔偿和解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他主张的基础亦不存在,故对其他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调取恒大名都地块上对原告存在侵权的相关楼宇及物业公司获取盈利的数据的申请,本院认为该数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原告的该项申请不予准许。对原告要求追加**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沈阳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该当事人并非相邻采光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的必要共同当事人,也非查清案件事实所必须,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