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5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勘察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03232.3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