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之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双之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每每达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00号
申请人:无锡市每每达管道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Y2YJT14,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9号赛格电子市场1A016(地铁西漳站区)。
法定代表人:郭秀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红,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娟,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089381865X,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901。
法定代表人:周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每每达管道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每每达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4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每每达管道配件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菲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司林林
书 记 员  牛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