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0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每每达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赛格电子市场1A016(地铁西漳站区)。
法定代表人:郭秀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红,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娟,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901。
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每每达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每每达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每每达管道配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每每达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由无锡市每每达管道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司林林
书 记 员 牛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