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901。
法定代表人:周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王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