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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914号 申请人:***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江海西路1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7GWXA7X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环湖社区吟白路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08938186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522号。申请人***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