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明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成都市智汇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3民初1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562号1栋4层(巨人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智汇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1509号(成都国际铁路港现代物流大厦A区4楼A0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成都明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秧田村26组60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青白江区精神卫生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花五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成都市智汇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明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第三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 判 员  江 铮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浩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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