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181执1605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曹亚芹、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毛必平、***: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曹亚芹、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毛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18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曹亚芹、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毛必平、***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借款本金1779521.48元及利息、罚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曹亚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莱茵花园贵景苑E座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已受偿1781069.66元并同意结案。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19)浙118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