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曾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81民初2408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系其配偶。
被告: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剑池东路(万景花园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曾建均。
被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曾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