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留槎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81民初1344号
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留槎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
法定代表人:曾建均。
被告: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
法定代表人:曾建均。
被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留槎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38元,减半收取计23869元,由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