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181民初1738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
负责人:张亦军,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女,该行员工。
被告: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剑池东路(万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曾建均。
被告:***,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杨士红,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曾建均,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曹亚芹,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毛必平,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周润贞,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被告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杨士红、曾建均、曹亚芹、毛必平、周润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士红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93633.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8月19日已产生利息、罚息11313.3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曾建均、曹亚芹名下的坐落于龙泉市莱茵花园贵景苑E座[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龙房龙泉市共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浙龙国用(2006)第1929号]的不动产,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曾建均、曹亚芹、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毛必平、周润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杨士红、曾建均、曹亚芹、周润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毛必平因羁押于丽水市之江监狱而未出庭,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借款合同情况
借款合同名称
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人姓名
***、杨士红
借款数额
1800000元
借款期限
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
借款利率
年利率5.22%
违约条款
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二、抵押合同情况
抵押合同名称
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编号
抵押人姓名
曾建均、曹亚芹
抵押额度
650万元
抵押物情况
曾建均、曹亚芹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龙房龙泉市共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浙龙国用(2006)第1929号]的不动产;
抵押物登记证明号
浙(2018)龙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651号
抵押担保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保证合同情况
(一)
保证合同名称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编号
保证人姓名
毛必平、周润贞
保证额度
1800000元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债务人依照主合同应返还的主债务、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等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相应提前。
(二)
保证合同名称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编号
保证人姓名
曾建均、曹亚芹
保证额度
1800000元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债务人依照主合同应返还的主债务、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等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相应提前。
(三)
保证合同名称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编号
保证人姓名
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额度
1800000元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债务人依照主合同应返还的主债务、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等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相应提前。
四、违约情况
尚欠本金
1793633.5元
利息支付情况
截止2019年8月18日已欠息11313.34元
尚欠其他费用
五、裁判理由与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士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借款本金1793633.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8月18日已产生利息、罚息11313.3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若***、杨士红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对曾建均、曹亚芹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龙房龙泉市共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浙龙国用(2006)第1929号]的不动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曾建均、曹亚芹、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毛必平、周润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3元,减半收取计10471.5元,由浙江日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杨士红、曾建均、曹亚芹、毛必平、周润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廖水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王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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