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民初1335号
原告:四川庆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36号1幢6-1号(“同乐家具博览中心”4楼5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6NDD231。
法定代表人:但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正宗,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村七组55附1号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5EPE731。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庆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庆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庆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