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91民初1896号
原告:***,男,汉族,1938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012。
被告:***,女,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之1,身份证号码:445************124。
被告:广东飞龙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UN4X671。
法定代表人:陈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飞龙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嘉伟
人民陪审员 吴 戈
人民陪审员 张栋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黄冬怡
书 记 员 潘慧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