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5民初2966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云南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兴冶国际兴锦嘉园5栋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5UMB8T。
法定代表人:余晓欧。
被告:杨宇琛,男,199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宇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由被告杨宇琛负担。
审判员 袁 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