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5民初2966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云南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兴冶国际兴锦嘉园5栋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5UMB8T。
法定代表人:余晓欧。
被告:杨宇琛,男,199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宇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由被告杨宇琛负担。
审判员 袁 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