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弘盛马赛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2183号
申请人:佛山市金弘盛马赛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管理区堤田新村堤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H70K7Q。
法定代表人:黄振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新,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94号德盛昌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201566。
法定代表人:何晓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金弘盛马赛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金弘盛马赛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21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21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微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颖仪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2183号
申请人:佛山市金弘盛马赛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管理区堤田新村堤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H70K7Q。
法定代表人:黄振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新,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94号德盛昌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201566。
法定代表人:何晓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金弘盛马赛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金弘盛马赛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21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21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微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