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96号
原告:佛山市龙龙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白石南路24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2C5D6X。
法定代表人:吴祖龙。
被告: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94号德盛昌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201566。
法定代表人:何晓霞。
原告佛山市龙龙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龙龙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9.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龙龙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