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4民初27011号
原告:佛山市金弘盛马赛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管理区堤田新村堤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H70K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94号德盛昌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20156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金弘盛马赛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弘盛马赛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2元、财产保全费1271元,合共29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