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盛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永盛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东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224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盛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东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永盛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东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北永盛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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