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2执2750、27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1-201),组织机构代码:6807076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发展大厦1503室,组织机构代码:5693500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焦下工业园区连云港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8230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龙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06号后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4524798-7。
法定代表人:XX庚。
被执行人: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938号,组织机构代码:7245138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00555、005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温州龙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饶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