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中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盛威卓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6544号
原告:宁波中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6953701E)。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盛威卓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93359820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普顺路**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中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盛威卓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盛威卓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盛威卓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中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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