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中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402、1409、1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港东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昌乐路258号东南物流大厦3、4、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宁波中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港东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由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甬仲字第171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宁波中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宁波中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主张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无需继续执行,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甬仲字第17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旱军
审判员***
审判员宁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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