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南寿峰药王养生谷有限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403民初1975号之二
原告:梅州市南寿峰药王养生谷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德化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红谷现代城**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亮彬,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广东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吉山新路自编****202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梅州市南寿峰药王养生谷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梅州市南寿峰药王养生谷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市南寿峰药王养生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为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准许其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南寿峰药王养生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40元,减半收取17720元,由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古慧妮